发布时间:2016-11-1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和《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 为及时提醒有关机构、单位、人员防灾、减灾、避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面向公众、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六条 区应急办负责本区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包括区政府、各街道、中英街管理局,以及通信和网络、供电、动物疫情、旅游、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食品、交通、森防、植物疫情、三防、民防、地质灾害、建筑工程、燃气、供排水、卫生、环境、消防、民政等20个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承担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
第八条 预警信息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统一发布。该发布中心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单位发布渠道。各责任单位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移动互联网(微信、微博、客户端)、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区应急办负责建设“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对接,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各责任单位应接入“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实时接收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联络、审核等工作,并及时将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区应急办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流程,制定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内部审批流程,并与区应急办建立畅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通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评估。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公众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审签,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达到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各责任单位履行审批程序,通过“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按照规定统一对外发布。仅需要在行业内部发布不达级别的警示性信息,由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二)可能对全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全区范围的预警信息,由各责任单位填写《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签发表》,报区政府批准发布。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同意,可先行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2小时内履行补签手续,报区应急办备案。
(三)可能对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涉及辖区部分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各责任单位批准发布,报区应急办备案。
(四)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辖区范围相关灾种任一地点、任一级别预警信息,由各责任单位批准发布,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第十二条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接到区政府或其授权的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开通预警系统渠道。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内容或解除预警,填写《盐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签发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变更、解除信息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区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区的,各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根据区政府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通报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应协调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的“最后一公里”机制,必要时采取派发传单、报警器、宣传车、逐户通知等足以周知的有效方式,将预警信息传播至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
第十七条 各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的发布需求,配合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政府投资和政府资助的公共发布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应无条件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职责。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连续(滚动)播发。
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接收到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免费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交通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要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及时接收和播发预警信息。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连续(滚动)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连续(滚动)播发。
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其他各种发布资源,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八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第十九条 不断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区人武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向驻盐部队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与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共同做好向公众的相关咨询、服务与反馈等工作。
第五章 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中英街管理局、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5分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将应急响应情况向区应急办进行反馈。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和信息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三)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六)及时向区人武部、驻盐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各单位除采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完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强化应急防范和应急值守,确保安全稳定;
(四)加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动态监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盐田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未经授权即向社会发布、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区发布与传播的,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五)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中英街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相应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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